无障碍
标       题: 关于市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59H/2023-10527 发文字号: 乌工信复发〔2023〕4号
发文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分类: 人大提案
概       述: 关于市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3-08-01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8-01 15:58:4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市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8-01 15:58:40 作者:工业和信息化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关于市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权秋红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企业活动日的建议》已收悉。在此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工业企业发展的关心、关注和支持。对于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安排相关科室会同市工商联(总工会)开展专题研究,现将设立企业活动日的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设立“企业活动日”的重要意义

设立“企业活动日”,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各企业家之间的信息沟通沟通平台,加强各企业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增强信息互通,同频共振资源共享,打造产业高地。同时能加速落实相关政策,实现政企、企企之间无缝对接,发挥各自优势,链接行业资源,激发广大企业家的创业动力和创新活力。

二、现有的政企、企企沟通平台

根据与市工商联(总商会)对接,目前我市已为企业家搭建了多种多样的政企、企企沟通交流平台。包括各类企业家座谈会、商协会会长座谈会、企业家沙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能力提升培训会、《战略·绩效·激励价值链闭环管理》培训课程和《战略·绩效·激励价值链闭环管理》企业高峰论坛。同时市委、市政府还组织有企业家早餐会等党政领导“面对面”交流活动

三、暂不具备条件设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日、纪念日、活动日设立程序的通知》(厅字〔2001〕16号)规定:“设立节日、纪念日、活动日要从严控制;没有特殊需要,今后不再设立。确有必要设立的,分别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设立“企业家日”需要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有关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设立“企业家日”不在此三项地方性法规之列。因此现在要设立乌海市“企业家日”条件暂时还不具备,特向您进行解释说明,期待您的理解与支持!

最后,衷心感谢权秋红代表对我市企业家群体的关心和重视。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我市将结合实际,联合市工商联等部门积极开展企业家座谈会、沙龙等活动,坚持积极主动作为,帮助企业解疑释惑、转型升级,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精准的服务,助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分管领导:李艳彤

联系人:国海龙

联系电话:0473-8992016

2023518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