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开展“十三五”期间节能评估报告验收的通知文件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59H/2021-0897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关于开展“十三五”期间节能评估报告验收的通知文件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1-02-25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02-25 10:41:3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开展“十三五”期间节能评估报告
验收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相关法律,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0﹞1300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0﹞13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0﹞1315号)等文件要求, “十三五”期间批复的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工业企业能评情况开展验收工作(详见附件),5000吨标准煤以下工业企业由各区工信和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二、工作要求
要求建设单位在建成试生产之日起6个月内自主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并向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机关报送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对试生产满6个月、但尚不具备节能审查验收条件的项目,可适当延长验收期限,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下载:《关于开展“十三五”期间节能评估报告验收的通知文件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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