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策法规
以案释法——《保密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 作者:工业和信息化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国家秘密的概念及法律界定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保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二、违反《保密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情形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三、违反《保密法》应追究法律责任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解读 

1、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释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主要包括: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催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岗离职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 

【案例】2008年,有关部门在技术检查中发现,某重点军工单位一名技术专家的联网计算机遭到境外间谍情报机构的网络攻击,数十份国家秘密资料被窃取。经查,当事人原是这家重点军工单位的技术专家,2005年退休时私自存留了部分涉密技术资料。2006年,他被原单位返聘后,又拷贝了一部分涉密技术资料。当事人将所有非法存留和拷贝的涉密技术资料保存在个人联网计算机中,最终导致泄密。  【警示】:“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危害严重,究其根源,是部分机关、单位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存在漏洞。其泄密渠道主要包括:1、在机构合并、撤销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出现涉密文件流失。2、单位违规将涉密文件资料当废品出售,导致涉密文件流失。3、人员离岗、退休时,未按有关规定清退涉密文件资料,导致涉密文件流失。 

2、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释义】: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案例一】2006年,某部门工作人员白某违规在非涉密办公网络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该信息被临时借调人员柴某下载并转送给境外情报机构。这些信息中有绝密级文件和内部工作文件。柴某的行为构成间谍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 5年。白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二】2008年,某部门在更新办公设备时,将一批旧计算机卖给旧货市场,导致计算机内存储的大量内部敏感信息失控。直接责任人张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李某受到通报批评。 

【警示】:在实际工作中,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导致泄密的常见情况有:党政机关、涉密单位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党政机关、涉密单位将涉密载体赠送他人;党政机关、涉密单位重使用、轻销毁,该销毁的不销毁,该集中销毁的分散销毁,甚至有的由个人私自处理,无人监督,不登记审批,导致国家秘密失控。上述行为造成的危害主要有:1、给境内外敌对势力窃密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2、极易造成国家秘密在较大范围内泄露。3、私自销毁达不到专业销毁标准,可能无法消除涉密载体(特别是磁介质)中存储的涉密信息,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3、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释义】:普通邮政、快递、物流等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将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应当严格禁止。在国内传递涉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或者指派专人传递。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也可通过机要交换站进行。 

【案例】2006年,某军工单位即将退休的技术人员袁某接到朋友电话,希望他帮助提供一些军品的制造标准,以便参考。热心的袁某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找同事复制3份相关资料,并通过普通邮件方式寄出。经鉴定,该组资料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袁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取消返聘资格并罚款。 

【警示】: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或涉密单位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一错误行为的危害有:1、可靠性差。普通邮政、快递比机要途径缺乏安全管控措施,有可能造成国家秘密丢失。2、有可能扩大知悉范围。使用普通邮政、快递传递国家秘密,信件接收人员可能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普通文件进行传递,极易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3、可控性差。在发生国家秘密载体丢失时,机要途径各环节有明确的签收登记,可以及时查找,而普通邮政或快递往往不需要登记,查找难度较大。

 4、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释义】: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是外交信使能够到达的地方,必须由外交信使携运;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且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运出境的,应当向有批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携带出境的,必须采取严格保密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邮寄、托运涉密载体至境外。 

【案例一】2005年,有关部门在寄往日本的邮政包裹中发现多份涉密文件。经查,某省出版集团下属公司员工杨某的女儿在日本留学,正在撰写涉及中日某领域的毕业论文,请其收集有关资料。杨某将有关领域的涉密文件复制后,通过邮政包裹寄出。 

【案例二】2007年,某单位研究员李某赴国外访问交流前,在明知自己承担的项目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为讨好外方人员,用移动硬盘私自拷贝了200份相关资料,出境时被我海关查获。 

【警示】: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使国家秘密处于难以管控的状态,严重危害了国家秘密安全。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运机密级、秘密级密件出境或在对外合作中合法向外方提供国家秘密,并由外方人员携带国家秘密出境的,可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向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申请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海关对《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查验后放行。 

5、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释义:“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在工作中,确需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 

【案例一】2006年,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存有多份日记,内容涉及大量国家秘密。经查,计算机使用人华某将每天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都记录在个人日记中,包括其工作中涉及的大量国家秘密。由于违规记录了大量涉密内容,造成泄密,华某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二】2003年,师某被借调到某涉密部门工作,协助起草了大量涉密文稿。2005年借调结束后,师某觉得这些文稿都是其心血结晶,便使用自己的U盘将有关涉密电子文稿违规复制带出该部门,并违规存储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导致泄密。事件发生后,师某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警示】: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大量新型涉密载体,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扫描仪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在工作中普遍使用,泄密风险激增。尤其是电磁介质,具有体积小、容量大、复制方便等特征,应当在工作中引起注意。 

6、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释义】: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和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必须严格禁止。 

【案例一】2006年,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队长李某参与当晚的抓赌行动。当天中午有朋友来访,李某无意中提到当晚的抓赌计划,不想该朋友正是参赌者之一。得到消息后,他马上通知赌场,导致当晚的抓赌行动功亏一篑。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 

【案例二】2008年,某机场工作人员王某在与他人互联网聊天时,通过QQ向网友泄露了有关部队在该机场的集结、调动情况,被我有关部门截获。经鉴定,有关情况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王某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警示】:在现代社会,人与人的交往是必不可少的。但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如果不注意保密问题,不分地点、场合,擅自将自己知悉的国家秘密告诉他人,往往会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造成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损害。 

7、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释义:互联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 

【案例】2006年,某省勘探公司项目经理朱某在组织某项目施工时,要求员工通过无线网络设备,用电子邮件传递有关项目建设的具体位置、图片资料等涉密文件资料,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朱某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警示】: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传递国家秘密,应当使用有相应等级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设施、设备,如铺设专用线路或租用专用信道,并采取加密等安全保密技术措施。 

8、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  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释义】: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把握“涉密存储设备”这一概念。“涉密存储设备”,是指用于存储涉密信息的各类介质和设备的总称,主要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光盘、U盘、存储卡、记忆棒、录音带、录像带等存储介质,以及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 

【案例一】2007年,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邓某违规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被境外情报机构利用“木马”窃密程序,盗取数十份涉密文件。邓某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案例二】2008年,某集团公司研究所职工王某,擅自使用存储涉密文件的计算机,拨号连接互联网。有关部门进行互联网技术监测时发现该机正在上网,内存有多份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王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警示】: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将导致涉密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直接危害国家秘密安全。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