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许可事项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59H/2020-00580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信息分类: | 行政许可 | ||||||
概 述: | 乌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许可事项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2-08-12 16:43:2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乌海市工信局行政政许可事项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本)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说明:权力类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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