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开展乌海市焦化行业节能检查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59H/2021-08939 | 发文字号: | 乌工信发〔2021〕114号 | ||||||
发文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关于开展乌海市焦化行业节能检查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8-19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08-19 18:54:4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开展乌海市焦化行业节能检查的通知
各区工信和科技局:
为全面落实能耗双控任务,推进焦化行业整合升级工作,请各区工信和科技局参照工信部2021年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要求,对辖区内焦化企业开展节能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焦化生产企业。
二、组织实施
1. 各区工信和科技局负责辖区内焦化企业的节能检查工作。
2.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检查相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内容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执行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产品能耗限额情况,具体能耗数据统计期为2020年。
四、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至8月25日,8月27日前形成检查报告上报乌海市工信局。各区焦化企业名单详见附表1。
五、检查要求
1.各区工信和科技局对本辖区焦化企业进行节能检查。
2.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各级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相关调查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相关调查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5.重点用能单位超过或未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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