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神雾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乙炔化工新工艺40万吨/年PE多联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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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向公众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要内容及主要结论,以进一步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及各部门对工程建设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到工程建设中去,达到项目建设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1) 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乌海神雾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乙炔化工新工艺40万吨/年PE多联产项目选址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拟选厂址地理坐标为:东经106°56'46",北纬39°10'56"。项目占地2768亩,总投资929122万元。本项目包括:石灰窑装置、电石装置、液化合成天然气装置、合成天然气装置、乙炔装置、乙烯装置、聚乙烯装置、燃料气生产装置、PSA提氢装置。
石灰窑装置:生产生石灰,为电石装置提供原料。
电石装置:主要生产电石及副产电石炉气和热解气,其中电石送入乙炔装置中制备乙炔,电石炉气和热解气送入合成天然气装置。
合成天然气装置:生产合成甲烷气,合成甲烷气送入液化合成天然气装置。
液化合成天然气装置:将合成甲烷气液化,生产LNG。
乙炔装置:主要是生产乙炔及副产电石渣,其中乙炔用于乙烯装置,电石渣外售。
乙烯装置:主要生产乙烯及副产绿油、C5混合物、乙烷,产品乙烯用于聚乙烯装置,副产物外卖。
聚乙烯装置:主要生产的聚乙烯外售。
燃料气生产装置:主要为石灰窑、预热炉、磨机、导热油提供燃料气。
PSA提氢装置:提取热解气中氢气,氢气用于乙烯装置及聚乙烯装置加氢反应。
(2)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概述;
1.项目施工期污染特征以扬尘污染、噪声污染为主。在合理采用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后,可减少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施工期污染影响将随着施工期结束而消除。
2.建设工程完成后各生产工序配套环保设施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各大气污染源排放强度及排放方式均较为合理,保证达标排放。项目所在区域处于工业园区,地势开阔平坦,平均风速大,有利于污染物稀释扩散,不会改变现有环境使用功能。
3.本项目属长焰煤分质利用化工一体化项目,项目产生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等,实行清污分流,污水经生化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经监控池提升至回用水装置进行处理。其他清净废水,循环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污水、动力站脱硫废水,水质较好,直接排入回用水系统,回用水装置产生的浓盐水经处理后,实现全部回用。
4.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压缩机、冷却塔、空冷器、各类泵等,在满足工艺条件下,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如机泵、空冷器风机等;将各种泵类、各类压缩机等噪声较大的设备置于室内隔声。利用建筑材料及其他消声减震措施处理后,可使厂界噪声达标。
5.本项目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固体废物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处置原则,固体废物均可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外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6.为防止本项目建设对地下水存在的潜在影响,对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原料罐区、产品罐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及其他辅助生产装置等均提出了分区防渗要求。
为减轻和消除环境风险事故的不利影响,评价针对本行业容易出现的各种环境风险,制定了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之后,本项目的环境风险影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三)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大气污染防治:本项目排放的废气包括电石装置预热炉烟气、导热油废气、粗苯管式炉烟气,通过采用燃烧净煤气实现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磨机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除尘后实现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石灰窑上料、出料等辅助工段产尘点较多,通过设集尘罩收集废气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实现废气达标排放;石灰窑本体采用煤气煅烧生石灰,石灰窑尾气经布袋除尘后排放。乙炔装置加料斗置换气,经除尘后排放。聚乙烯产品包装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尾气达标排放。动力站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脱硫脱硝设施处理后,污染物含量浓度满足排放要求,高空排放。此外本项目固体原料较多,在固体原料转运、筛分各工段均设置集尘除尘措施,避免产生扬尘污染。在采取以上措施后,各污染源废气污染物均经有效收集处理,排放的废气均满足相应排放标准。非正常工况下排放的废气包括含有SNG装置安全阀排放气、开停车废气,LNG装置BOG排放气,电石装置、燃料气生产装置开停车废气等,各装置产生的废气主要含可燃气体,经收集送入火炬燃烧后高空达标排放。
废水污染防治:本项目废水主要有电石工艺废水、气化废水、机泵排污、地面冲洗水、循环水排污、凝结水排污、生活污水等,针对各废水的不同水质,对污水进行分别处理。电石工艺废水和气化装置的气化废水进行酚回收处理之后,与其他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混合,再经生化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标准,经监控池提升至回用水装置进行处理。其他清净废水,循环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污水、动力站脱硫废水,水质较好,直接排入回用水系统,回用水装置产生的浓盐水经处理达标后,实现全部回用。
固体废弃物处置:本工程产生的废渣主要有:收尘灰、催化剂、分子筛、电石废渣、气化废渣等。废催化剂均由厂家进行回收;废活性炭进煤气化装置,焚烧处理;收尘灰及电石废渣和气化废渣都可外售做建筑材料,资源化利用;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企业进行处置。厂内生活垃圾,依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各类固废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噪声控制措施:本项目通过采取噪声防治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声污染,并加强厂区绿化工作。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各项污染物可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环评报告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总体而言,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先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厂址选择合理,项目运行期间不可避免的对环境产生一定的环境影响,如生产工艺废气影响、生产噪声的影响等,但是在认真落实评价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可得到有效缓解。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将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使本工程建设所排污染物符合“达标排放”的原则要求,达到对周围环境及敏感保护目标影响较小的目的。
(五)公众查阅环评报告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1)查阅与索取方式
公众可发电子邮件或者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进行索取报告书和公众调查表。
(2)查阅期限和意见反馈方式
期限: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10个工作日内;
方式:通过邮件、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发回公众调查表或提交书面意见。
(3)联系方式:
①评价单位
单位名称: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36号
邮政编码:830006
联系人:李振新
联系电话:0991-5811351
电子邮箱:tony123wo@163.com
②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乌海神雾煤化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
联系人:王云飞
电话:13811780655
电子邮箱:119078568@qq.com
(六)《公众参与工作方案》
1、公众参与目的
为了增加公众对建设项目的了解,本次环评通过公众参与调查方式让公众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从而有助于消除公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疑虑,进而了解公众对该项目的态度,以及公众对项目关心的问题,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等,并将公众意见反馈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为建设单位及环境影响管理部门日后开展工作提供参考,最终使项目的规划设计更趋完善。
2、执行公众参与人员、资金和其它辅助条件的安排
本次环评调查由环评单位编制,调查过程由建设单位根据环评单位确定的范围进行调查,调查所需资金由环评单位支付。
3、工作时间表
在本项目网络公示结束后进行现场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的发放和收集。
4、公众代表选取方式、代表数量或代表名单
公众参与调查的空间范围不小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按各环境要素最大影响范围考虑),并涵盖项目的全部敏感保护目标。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单位代表和公众。书面问卷调查表发放,应根据各敏感目标分布情况,确定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
5、信息公开方式
本次环评已进行了一次媒体信息公示,现进行第二次信息公示,向公众公告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
6、公众意见调查方式
采取现场发放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
7、信息反馈的安排等
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向公众公开项目的基本情况及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在信息公开和公众意见调查的过程中,明确公开了项目建设方及环评单位的联系方式。项目单位和环评单位设专职人员收集整理公众反馈意见。
评价单位将在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如实记录、汇总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采纳合理的公众意见、建议,同时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馈。对于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都将逐条给出说明,同时在报告书报批时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主要是可能受到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单位代表和公众,还包括项目所在地和受影响地区的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征求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公众认为本区域现有的主要环境问题,如大气、噪声、污水、固废等。
3、公众认为该项目建成后,对本区域会造成哪些方面的环境影响,如大气、噪声、污水、固废等。
4、该项目在生产运行时您认为应该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5、公众认为该项目采取的环境污染治理措施有哪些不完善的地方,对此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工作人员以口头建议、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工程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并可以索取和查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敬请广大公众参与,并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
乌海神雾煤化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