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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下放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15日 作者:工业和信息化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权力下放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单位)名称 事项名称 下放时间 下放依据 下放方式 已承接地区和部门 备注
1 乌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乌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碳产业园一般性技术改造工业项目备案及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2026年1月15日 1.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2017年4月8日起施行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号令),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3.2017年5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本)》的通知(内政发〔2017〕65号),第六条明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
4.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内发改投字〔2017〕1490号)第六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盟市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旗县(市、区)项目由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机关及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
5.2021年6月3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工信厅工作职责的批复》(内机编委发〔2021〕10号)明确:“一、将自治区工信厅有关工业基本建设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职责划入自治区发改委,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发改委产业发展处承担;”“二、自治区工信厅继续承担工业技术类改造项目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职责。”“三、各盟市、旗县(市、区)比照自治区执行,各地工信部门不再负责工业基本建设类固定资产投资核准、备案工作,相关职责交由同级发改部门承担。”
6.2021年8月26日,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调整节能和项目审批工作职责等有关事宜》(〔2021〕14号),明确:会议原则同意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普通工业项目备案”2项工作职责,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划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一般性技术改造工业项目备案”“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2项工作职责下放至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7.2025年8月26日,中共乌海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理顺乌海海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的通知》乌机编委发〔2025〕18号,原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人员、编制及所属事业单位划入、整合至乌海海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此管理体制调整,原由市级承担的该产业园相关项目备案权限,亟需下放至海南区工信和科技局承接,确保项目备案工作有序衔接过渡。
直接下放 乌海市海南区工信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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