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的政策支持较为丰富,涉及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投融资、碳金融等多个方面,以及建设、管理、监督等多个环节,同时构建了比较完善的考评制度,发挥了财政资金带来的杠杆效应。
美国的绿色金融政策起步较早,体现了支持力度大、覆盖面广的特点。从立法到行政规范到财政支持,多位一体的政策体系促进了绿色金融的快速发展。同英国相比,美国更加注重市场创新和产品多元化等方面的支持,着力推动供需两端实现良性循环,但相对缺少利用政府资金撬动社会资源对绿色金融项目的推动。
德国绿色金融的发展,一个突出特点是强调通过立法提供基础性保障,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与英美两国相比,德国绿色金融政策总体仍显单薄,比较缺乏对除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之外的其他绿色金融业务的关注。
绿色金融发展与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力度相关。发展中国家普遍对绿色经济、绿色金融的关注度较低。但是,随着气候变化以及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许多新兴经济体开始着力于利用绿色金融推动本国绿色产业的发展,并制定了相关政策。
外部依托类则以专业机构和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包括绿色银行体系、排污权交易市场、绿色评级、绿色数据库等方面的政策。一方面为绿色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另一方面通过财税政策激励投资者与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投资及消费偏好,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发展。
监管类包括环境信息强制披露机制、绿色投资者网络、环保教育和确立金融机构环境责任等营造良好金融环境的相关政策,主要目的在于为绿色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和内部环境。其中环境信息强制披露机制主要指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为环境风险评估和准确估值提供基础,使企业环境行为的真实成本与价值更好地体现市场行为。投资者可以将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和环境风险作为投资价值的重要评价指标,从而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相比较而言,发展支撑类更着重于绿色金融的自身发展,监管类与外部依托类政策则更重视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三种类型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相互渗透,协同促进。
更通俗地说,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根本目标应该是提高绿色项目回报率,降低污染性项目回报率,以加快经济发展模式绿色转型。因此,各项政策所针对的效果评价应当由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共同进行。各主体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共同构成了绿色金融体系的复杂系统。因此,在进行政策评价时,如果采用统一评价指标,则可能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绿色金融的政策评价需要在统筹各评价主体的基础上,针对各类政策分别构建政策评价指标。
在评价指标构建的基础上,政策的科学评估应当包括事前评估、事中评估与事后评估三部分。事前评估通过估计可能的政策效果,提供决策参考,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事中评估通过对政策执行的监控,来及时纠正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偏差;事后评估主要检验政策的实际效果,为今后决策提供参考。在着力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化建设的过程中,应当综合多个层面的评估内容,建立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评价模型。
事前评估一般可通过投入产出分析、目标论证分析、可行性论证分析、知识产区评议和影响预判等方式,为绿色金融政策出台、具体措施规划、机构设立和资源配置等提供事前参考和依据。事中评估的核心目的是为绿色金融政策的目标执行与过程优化提供调整的相关参考,更侧重服务于政策措施的调整与优化。事后评估是政策执行完成后对政策效果的评估,旨在鉴定政策实施所达到的解决程度和影响程度,辨识政策效果,从而为进一步了解政策作用的发挥机制,推动政策改进强化和扩大政策效果。因此事后评估最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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